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並按其營業所用之資金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外國保險業的本公司在設立分公司時,應根據其營業計畫書專撥資金給每一分公司的營業所使用,並且該資金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外國保險業還需按照其營業所用資金的百分之十五,向國庫繳存保證金。 關於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的範例,我找到了一個相關資料。根據「保險業監理」網站(https://insurance.gov.tw/foreign_insurance/faq-5625-117.html),外國保險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時,必須將每一分公司的營業所使用的資金專撥出來,金額則需符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這個範例說明了外國保險業如何遵守該法條的資金專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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