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進行審核: 1. 外國保險業許可申請書。 2. 公司設立登記及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3. 經其本國主管機關簽證之經營業務範圍證明文件。 4. 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許可及其董事會同意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之文件。 5. 本公司章程。 6. 營業計畫書。 7. 在本公司負責該公司財務業務決策之本國負責人姓名、國籍、職務及住所或居所之文件。 8. 預定負責人之姓名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9. 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10. 主管機關指定之其本國保險法規。 11.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評鑑機構之評定報告書。 12. 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13. 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五年內未有重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缺失尚未改善之證明文件。 14.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其中,如果特定文件受限於本國法令無法提供,則需提供相當文件供參考。除第一款和第六款外,各項文件需要附上中文翻譯本,且除第一款和第六款外,還需經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駐外單位簽證。如果申請書件或其他資料有不完備之處,申請將被駁回,但如果可以在主管機關限期內補正,則可以補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