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六條第三項自發布後二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9條的施行日期是根據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六條第三項自發布後二年施行。這表示該條款自該修訂條文發布後的第二年開始生效。這項法規旨在規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的管理事項,並且在特定的時間內該條款生效。 例如,若該修訂條文在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修訂發布,則第十九條的施行日期將在修訂條文發布後的第二年開始生效,也就是在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日生效。在這段時間內,保險業在辦理國外投資時必須依照該條款的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