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需要,令保險業取得鑑價機構對其資產之鑑價報告,鑑定價值較帳面價值為低者,以鑑定價值評價,其鑑價費用,由保險業負擔之。
根據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第11條,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保險業取得鑑價機構對其資產進行鑑價,並以鑑定價值評價。如果鑑價報告中顯示資產的鑑定價值低於其帳面價值,則應以鑑定價值作為評價標準。鑑價的費用由保險業負擔。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險業之資產能夠以真實的價值評估,並提供給主管機關以及其他相關方參考。 參考資料:保險業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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