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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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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需要,令保險業取得鑑價機構對其資產之鑑價報告,鑑定價值較帳面價值為低者,以鑑定價值評價,其鑑價費用,由保險業負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第11條,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保險業取得鑑價機構對其資產進行鑑價,並以鑑定價值評價。如果鑑價報告中顯示資產的鑑定價值低於其帳面價值,則應以鑑定價值作為評價標準。鑑價的費用由保險業負擔。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險業之資產能夠以真實的價值評估,並提供給主管機關以及其他相關方參考。 參考資料:保險業法規資料庫。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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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需要,令保險業取得鑑價機構對其資產之鑑價報告,鑑定價值較帳面價值為低者,以鑑定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