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之各項資產,於受存單位有財務危機、債信發生問題,或有充分之證據顯示資產價值已減損時,其減損部分,屬非認許資產。
根據「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第10條的規定,當保險業所持有的資產在以下情況下,其價值已經減損時,減損部分將不被視為認許資產: 1. 受存單位有財務危機:當保險公司所持有的資產投資對象發生財務困難或危機時,例如債務人無法按時支付債務或面臨破產等情況,保險公司需將相關資產的價值減損部分排除在認許資產範圍之外。 2. 債信發生問題:當保險公司所持有的債務證券發生債信問題,例如債務人無法履行承諾或違約,保險公司需將相應資產的價值減損部分排除在認許資產範圍之外。 3. 具有充分之證據顯示資產價值已減損:在其他具體事證存在且能夠充分證明保險公司所持有的資產價值已經減損的情況下,該減損部分將不被視為認許資產。 範例: 一家保險公司持有一筆債務證券,然而,債務人違約並無力履行還款義務。根據該債務證券發生債信問題的情況,保險公司在評估資產價值時發現具有充分的證據顯示資產價值已經減損。根據「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第10條,保險公司需將該減損部分排除在認許資產範圍之外,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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