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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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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產之認許,依下列各款: 一、催收款項,除已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屬認許資產。 二、存出保證金依其內容,準用本準則相關規定。 三、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逾再保險契約收款日之期限六個月以上者,屬非認許資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第9條,其他資產之認許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催收款項:除非已提供適當的擔保,否則屬於非認許資產。催收款項指的是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的應付款項,如果沒有提供適當的擔保,則無法被認可為資產。 2. 存出保證金:根據存出保證金的內容,適用本準則的相關規定。存出保證金是指保險公司按照合約或法律的規定向相關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 3. 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如果超過再保險契約收款日六個月以上,則被視為非認許資產。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根據再保險合約的要求提前存出的資金,以備未來支付再保險負債所使用。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這些條款的解釋可以參考該準則的相關規定。可以舉一個例子,比如案例中的保險公司對於未償付的債務,如果沒有提供適當的擔保,則這筆催收款項將被視為非認可資產。

  • 擔保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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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第 9 條規定:「其他資產之認許,依下列各款: 一、催收款項,除已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屬非認許資產。 二、存出保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