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借項及除前條認列認許資產電腦軟體之無形資產,屬非認許資產。但遞延所得稅資產抵銷遞延所得稅負債後之剩餘金額,得認列為認許資產。前項遞延所得稅資產抵銷遞延所得稅負債後得認列為認許資產之剩餘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上一年度業主權益扣除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淨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淨正商譽後餘額百分之十及未來一年內能實現之金額兩者較小者。
根據上述法規,根據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第8條,遞延借項及除前條認列認許資產電腦軟體之無形資產,不屬於認許資產。然而,在遞延所得稅資產抵銷遞延所得稅負債後的剩餘金額,可以被認列為認許資產。為了確定這個剩餘金額,有兩個限制。首先,這個剩餘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上一年度業主權益扣除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淨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淨正商譽後的餘額的百分之十。其次,這個剩餘金額不得超過未來一年內能實現的金額。 這些限制中,所能使用的最小金額將被使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解釋是基於參考資料所提供的最新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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