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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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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經濟效益之土地屬認許資產,無法獨立使用之土地,倘取得鑑價機構對其土地之鑑價報告,鑑定價值低於成本者,其差額部分,屬非認許資產。 不動產以外之固定資產,除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外,屬非認許資產。 前項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扣除累計折舊及攤銷後之認許資產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上一年度業主權益扣除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淨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淨正商譽後餘額之百分之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第 7 條,無經濟效益之土地被視為非認許資產,也就是說,這些土地無法獨立使用。如果取得鑑價機構對這些土地進行鑑價,且鑑定價值低於成本,那麼差額部分就會被視為非認許資產。此外,在固定資產範疇之外的非認許資產中,除了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之外,其他的固定資產也被歸類為非認許資產。而對於這些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其扣除累計折舊及攤銷後的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上一年度業主權益扣除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淨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淨正商譽後餘額之百分之三。

  • 名詞
  • 鑑定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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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第 7 條規定:「無經濟效益之土地屬非認許資產,無法獨立使用之土地,倘取得鑑價機構對其土地之鑑價報告,鑑定價值低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