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該發行股票公司每股淨值與成本孰低評價。 以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為質之放款,其授信金額逾該質押股票以每股淨值計算之金額,屬非認許資產。
根据保险业认许资产之标准及评价准则第4条,针对未上市、未上柜的股票,应以该发行股票公司每股淨值与成本的较低者进行评估。而对于以未上市、未上柜股票为质押的放款,若其授信金额超过根据每股淨值计算的金额,则属于非认许资产。 參考資料: 保險業發行股票投資管理與風險分散規定第四條-根據該法條規定,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的評估方式是根據該發行股票公司的每股淨值與成本的比較,選擇較低者進行評估。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43&parentpath=0,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