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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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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款項,有下列情事者,屬認許資產: 一、應收票據到期日逾評價基準日三個月以上者,應收保費或其他應收款逾入帳日三個月以上者。 二、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之應收票據或應收保費,逾分期保險費繳付日三個月以上者。 三、應收收益除壽險貸款及短期墊款之應收利息外,逾契約收款日三個月以上者。 四、應收票據,到期未兌現者。 五、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除再保險契約另有訂定外,逾保險賠款與給付日六個月以上者。 六、應收再保往來款項,除有足額之擔保品外,逾入帳日六個月以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第5條,應收款項有以下情況時,屬於非認許資產: 1. 應收票據到期日逾評價基準日三個月以上,應收保費或其他應收款逾入帳日三個月以上。 範例:保險公司在評價基準日後三個月仍未收到客戶的保費,或者其他應收款項。 2. 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之應收票據或應收保費,逾分期保險費繳付日三個月以上。 範例:客戶分期繳付保險費的逾期超過三個月。 3. 應收收益除壽險貸款及短期墊款之應收利息外,逾契約收款日三個月以上。 範例:保險公司在契約收款日後三個月仍未收到應收利息。 4. 應收票據,到期未兌現者。 範例:保險公司持有的票據到期後未能順利兌現。 5. 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除再保險契約另有訂定外,逾保險賠款與給付日六個月以上者。 範例:保險公司逾期六個月仍未收回再保賠款或給付。 6. 應收再保往來款項,除有足額之擔保品外,逾入帳日六個月以上者。 範例:保險公司對再保險公司的應收款項在入帳後超過六個月仍未收回,且沒有足夠的抵押品作為擔保。

  • 名詞
  • 期日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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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第 5 條規定:「應收款項,有下列情事者,屬非認許資產: 一、應收票據到期日逾評價基準日三個月以上者,應收保費或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