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40條,主管機關有權派員查核大陸地區保險業和陸資保險業代表人辦事處的工作內容和其他相關事項,或要求他們在限期內提交工作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間的保險業務往來和投資許可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利用這個權力來監督業務的執行情況,並確保業務的合法性和規範性。這樣可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預防任何不當行為的發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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