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代表人辦事處應於總機構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在臺灣地區工作情形作成工作報告,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代表人辦事處應於總機構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在臺灣地區工作情形作成工作報告,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以上法規,大陸地區的保險業公司在臺灣地區設有代表人辦事處的,必須在該公司的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提交工作報告給主管機關作為備查。這個工作報告用來記錄在臺灣地區的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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