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代表人辦事處應於總機構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在臺灣地區工作情形作成工作報告,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