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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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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辦理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等營業性活動,不得有招攬、保、理賠、費率釐算等行為。
  2. 2.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38條的規定: 1.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只能從事非營業性活動,例如蒐集保險相關資訊、聯絡、商情調查等,不得進行招攬客戶、核保、理賠、費率釐算等與保險業務直接相關的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大陸地區的保險公司在台灣設立了代表人辦事處,他們可以與台灣地區的保險業者聯絡、蒐集相關市場資訊,但是不能進行核保、理賠等與保險業務直接相關的活動。 2. 如果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大陸地區的保險公司在台灣地區設有代表人辦事處,但是他們卻進行了招攬客戶、核保、理賠等與保險業務直接相關的活動,主管機關有權取消他們的許可證。

  • 代表人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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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辦理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等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