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辦理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等營業性活動,不得有招攬、保、理賠、費率釐算等行為。
  2.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