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38條的規定: 1.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只能從事非營業性活動,例如蒐集保險相關資訊、聯絡、商情調查等,不得進行招攬客戶、核保、理賠、費率釐算等與保險業務直接相關的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大陸地區的保險公司在台灣設立了代表人辦事處,他們可以與台灣地區的保險業者聯絡、蒐集相關市場資訊,但是不能進行核保、理賠等與保險業務直接相關的活動。 2. 如果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大陸地區的保險公司在台灣地區設有代表人辦事處,但是他們卻進行了招攬客戶、核保、理賠等與保險業務直接相關的活動,主管機關有權取消他們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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