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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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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2. 2.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僅得由大陸地區保險業或其陸資保險業擇一辦理,並以一家臺灣地區保險業為限。
  3. 3.第一項所定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參股投資事項,並應依本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台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台灣地區保險業,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這意味著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並經過審核後才能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2.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台灣地區進行參股投資,只能由大陸地區保險業或其陸資保險業中選擇一方完成,並且只限於一家台灣地區保險業。這意味著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台灣地區進行投資時,必須遵守上述限制。 3. 一旦決定在台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必須向經濟部提交申請並獲得許可。這意味著在進行相應的業務活動之前,需要遵守相關的申請程序和許可要求。 以上解釋是依據所提供的上述法規內容,並根據其所引用的參考資料進行理解和解釋。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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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