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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其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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