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7

快速跳轉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已於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者,其在大陸地區增設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增加其他參股投資,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如果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已經設立了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有其他參股投資者,而且他們想要在大陸地區增設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增加其他的參股投資,則仍然需要依照該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已於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