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已於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者,其在大陸地區增設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增加其他參股投資,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如果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已經設立了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有其他參股投資者,而且他們想要在大陸地區增設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增加其他的參股投資,則仍然需要依照該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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