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這條法規主要關於對於申請進行許可的相關規定。根據第1項的規定,如果申請人在申請中有事實顯示可能有礙健全經營業務或未能符合保險監理要求的情況,主管機關有權不予許可;對於已經許可的情況,主管機關可以廢止許可。第2項則是針對申請或申報事項中如發現有虛偽不實的情況,主管機關有權撤銷許可。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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