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臺灣地區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參股投資之保險公司、外商保險業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為下列各款之業務往來: 一、再保險業務。 二、協助辦理各項保險理賠服務。 三、損害防阻之顧問服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業務。
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臺灣地區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參股投資之保險公司、外商保險業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為下列各款之業務往來: 一、再保險業務。 二、協助辦理各項保險理賠服務。 三、損害防阻之顧問服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