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臺灣地區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參股投資之保險公司、外商保險業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為下列各款之業務往來: 一、再保險業務。 二、協助辦理各項保險理賠服務。 三、損害防阻之顧問服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業務。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臺灣地區的保險公司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可以進行與大陸地區的保險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參股投資的保險公司以及在大陸地區的外商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包括再保險業務、協助辦理保險理賠服務、提供損害防阻之顧問服務,以及其他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相關業務。 舉例來說,臺灣的一家保險公司可以與大陸地區的一家保險公司進行再保險業務往來,即臺灣的保險公司作為再保險人為大陸的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服務。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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