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在臺灣地區,保險業與大陸地區的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進行簽單保險業務往來是被允許的。同樣地,臺灣地區保險業的海外分支機構也可以與大陸地區的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進行簽單保險業務往來。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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