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臺灣地區保險業,除另有規定外,得與在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簽單保險業務往來。
  2. 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簽單保險業務往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