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從事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業務往來者,其保險單之費率規章或生命表之採用,依簽單當地之標準。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在從事特定業務往來時,應按照當地的保險費率規定或生命表來制定保險單的費率規章或採用生命表。該條對於海外分支機構在業務往來中的費率制定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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