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 1. 對於臺灣地區保險業辦理第九條第一款之業務,申請許可時應檢附往來業務的計畫及內容,以及風險評估和風險控管計畫的相關文件。 2. 對於臺灣地區保險業辦理第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業務,申請許可時應分別檢附服務對象條件、服務範圍和方式的相關文件,以及風險評估和風險控管計畫的相關文件。 3. 對於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辦理第九條之業務,申請許可時總公司需檢附海外分支機構的名稱、所在地和負責人的姓名和住所等相關文件,並檢附當地政府核准經營的業務項目、海外分支機構的業務和財務狀況說明書、業務發展計畫、詳細業務項目以及未來三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營業計畫書等文件。 以上回答的資料來源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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