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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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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臺灣地區保險業辦理第九條第一款之業務,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往來業務之計畫及內容。 二、風險評估及風險控管計畫。
  2. 2.臺灣地區保險業辦理第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業務,應分別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服務對象條件、服務範圍及方式。 二、風險評估及風險控管計畫。
  3. 3.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辦理第九條之業務,應由總公司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海外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之姓名、住所。 二、經當地政府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海外分支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業務發展計畫、詳細業務項目及預估未來三年之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之營業計畫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 1. 對於臺灣地區保險業辦理第九條第一款之業務,申請許可時應檢附往來業務的計畫及內容,以及風險評估和風險控管計畫的相關文件。 2. 對於臺灣地區保險業辦理第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業務,申請許可時應分別檢附服務對象條件、服務範圍和方式的相關文件,以及風險評估和風險控管計畫的相關文件。 3. 對於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辦理第九條之業務,申請許可時總公司需檢附海外分支機構的名稱、所在地和負責人的姓名和住所等相關文件,並檢附當地政府核准經營的業務項目、海外分支機構的業務和財務狀況說明書、業務發展計畫、詳細業務項目以及未來三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營業計畫書等文件。 以上回答的資料來源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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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辦理第九條第一款之業務,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往來業務之計畫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