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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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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臺灣地區保險、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書件或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預定代表人姓名。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2. 2.保險業預定代表人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及專業領導能力,且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所列各款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规定,当台灣地區的保险业、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公证人公司在大陆地区设立代表人办事处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1. 申请书。 2. 董事会会议记录;如果没有董事会,需要所有董事的同意书。 3. 近三年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的财务报告。 4. 预定代表人的姓名。 5. 其他主管机关规定应提出的资料或文件。 此外,保险业预定代表人应具备良好的品德操守和专业领导能力,并且不能有无资格情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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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