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规定,当台灣地區的保险业、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公证人公司在大陆地区设立代表人办事处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1. 申请书。 2. 董事会会议记录;如果没有董事会,需要所有董事的同意书。 3. 近三年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的财务报告。 4. 预定代表人的姓名。 5. 其他主管机关规定应提出的资料或文件。 此外,保险业预定代表人应具备良好的品德操守和专业领导能力,并且不能有无资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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