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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下列業務,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 一、從事保險相關商情之調查。 二、從事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 三、其他相關聯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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