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以下是對每一項進行逐條釋義: 1.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變更預定代表人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保險業並應檢附變更後之代表人符合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這一條規定說明了臺灣地區的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後,才能向大陸地區提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申請。如果有變更預定代表人的情況,也需要提交相關資料報告主管機關的許可。保險業還需要提交變更後代表人符合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證明文件。 範例:一個臺灣地區的保險公司希望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他們先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提交相關資料。如果在代表人選擇上有變更,這家保險公司需要再次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以獲得變更的許可。 2.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代表人辦事處裁撤時,亦同。 這一條規定要求臺灣地區的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獲得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的許可後,立即通報臺灣地區主管機關。同樣地,當代表人辦事處要取消時,也需要通報主管機關。 範例:一家臺灣地區的保險代理人公司成功獲得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的許可,設立了代表人辦事處。這家公司需要立即通報臺灣地區的主管機關,確保相關機構能夠了解他們在大陸的業務行動。 3.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前項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函。 二、預定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三、代表人姓名。 這一條規定要求臺灣地區的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代表人辦事處設立之前,應提交以下資料供主管機關備查: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的核准函、預定設立日期以及詳細地址、代表人的姓名。 範例:一個臺灣地區的保險經紀人公司計劃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在設立之前,他們需要提交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的核准函、預定設立日期和詳細地址,還有代表人的姓名供主管機關備查。 這些釋義的資料來自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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