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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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廠商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之保險,經財政部核准者,其應付國外之保險費,經中央再保險公司審核屬實後,得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請結匯,將來其獲得之賠款應由承保之國外保險業自國外匯入,存入指定銀行,並得透過指定銀行在外匯市場出售或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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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第12條,國內廠商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且經財政部核准後,需向中央再保險公司審核保險費的真實性。審核屬實後,國內廠商可以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請結匯,將保險費匯入國外保險業指定的銀行。同時,國內廠商也可以透過指定銀行,在外匯市場出售或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的賠款。 參考資料: - 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 (102.05.15修正) - 中央再保險公司網站(https://www.cicgroup.com.tw/)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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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