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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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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6-1條》,純網路保險公司有以下規定和要求: 1. 純網路保險公司不得透過保險業務員、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商品。 2. 純網路保險公司應制定內部的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和程序,其中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 要求充分瞭解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基本資料,例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 - 要求確認是否符合投保條件。 - 要求瞭解投保目的和需求。 - 要求確認保費的資金來源。 - 要求評估六十五歲以上客戶辨識不利於他們的投保權益的能力。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基本資料。 - 要求確保保險商品的適合度,例如要求要保人瞭解所繳交的保費是用來購買保險商品,並確保投保的險種、保險金額和保費支出是符合實際需求的。 - 純回報保險費時需評估要保人對外幣匯率風險的承受能力。 - 不得使用錯價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的方法招攬。 - 不得使用誇大不實、引人錯誤的宣傳、廣告或不當比較等方法招攬。 - 不得誘導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或保單借款繳交保險費。 - 不得誘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以不當手段進行退保、轉保、縮小保額、繳清保費、展期或貸款等行為。 - 不得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提供不適合的保險商品。 - 其他可能損害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的情況。 - 負有確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單適合度之責任。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此外,在銷售有解約金的保險商品給六十五歲以上的客戶時,純網路保險公司應留下相關的紀錄,包括錄音、錄影或電子設備記錄銷售過程,並應由適當的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以確保銷售過程的適當性。同樣,在銷售有保單準備金的保險商品給六十五歲以上的客戶時,純網路保險公司應在同意承保前進行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以確認客戶對保險商品特性和不利因素的瞭解,並應保留相關的錄音或錄影紀錄。此外,純網路保險公司還應保存這些紀錄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以上解釋來自《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6-1條》本身,參考資料包括該法規的正式文件和解釋,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和相關法規引用的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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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16-1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