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保險業招攬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 二、為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
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2條,該法條所稱的保險業招攬人員包括兩種人員:一是從事保險招攬的業務人員;二是作為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的人員。這些人員在保險業務中扮演了招攬業務的角色,負責尋找潛在的保險客戶並進行招攬工作。他們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規定,並確保在招攬過程中的行為合法合規。例如,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需遵守保險業務代理規範,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執業註冊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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