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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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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保險業招攬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 二、為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2條,該法條所稱的保險業招攬人員包括兩種人員:一是從事保險招攬的業務人員;二是作為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的人員。這些人員在保險業務中扮演了招攬業務的角色,負責尋找潛在的保險客戶並進行招攬工作。他們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規定,並確保在招攬過程中的行為合法合規。例如,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需遵守保險業務代理規範,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執業註冊登記等。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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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保險業招攬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 二、為保險業從事保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