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
核
保人員,指為保險業依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從事評估危險並簽署應否承保之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