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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理賠人員,指為保險業依保險契約與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從事保險賠款或給付理算並簽署應否賠償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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