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保險業理賠人員,指為保險業依保險契約與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從事保險賠款或給付理算並簽署應否賠償之人。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4條規定了保險業理賠人員的定義。根據該條款,保險業理賠人員指的是在保險業根據保險契約和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進行保險賠款或給付理算並簽署是否應該進行賠償的人。 參考資料: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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