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應建立其內部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
根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5條的規定,保險業務應該建立內部的招攬、核保和理賠處理制度和程序。這就是說,保險公司需要制定相應的制度和程序,來規範保險業務的招攬、核保和理賠等相關工作。這樣可以確保保險業務的規範運作,提升服務質量,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中華民國法務部投保管理處,104年修正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