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保險法第148條之三第二項所制定的。這指的是保險業者在處理逾期放款和催收款呆帳時,需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保險法第148條之三第二項是關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制定相關辦法的規定,該條規定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制定必要的辦法來管理保險業務中的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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