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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48-3 條(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應建立內部控制及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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