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8-3 條(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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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健全保險業務經營及安全其財務
例如產金分離
II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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