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8-3 條(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 1.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2.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3.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8-3 條要求保險業建立三層制度:全公司內控稽核、核心業務處理程序、委外作業管控,具體辦法由金管會訂定。
Q · 保險公司一定要建立內控制度嗎?
依保險法第 148-3 條第一至三項,保險業必須建立三層制度:第一層內部控制及稽核(全公司)、第二層核心業務內部處理制度(資產品質、準備金、招攬核保理賠等)、第三層委外作業管控(114 年新增)。違反者依保險法第 149 條可被處分,輕則罰鍰,重則停業。
白話解讀
一家保險公司管理你幾十年的保費,靠的不是個別員工的良心,而是制度。這條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建立三層制度骨架:第一層是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確保每一筆交易都有人簽核、有人覆核、有人抽查。第二層針對核心業務環節,從資產品質評估、準備金提存、呆帳處理到保單的招攬核保理賠,每一個環節都要有標準作業程序。第三層是2025年新增的,針對外包作業:如果保險公司把客服、理賠處理或資料管理委託給外部公司,必須有完整的風控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三層制度的具體辦法全部授權金管會訂定,等於金管會可以隨著風險型態的演變不斷調整標準。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8-3 條為保險業內控制度的法律授權基礎,要求保險業建立涵蓋全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核心業務作業程序、委外作業風險管理三層次的制度框架,具體標準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辦法定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48-3 條規定什麼?▾
保險業必須建立三層制度:內控稽核、核心業務處理程序、委外作業管控。
Q2保險公司違反 148-3 條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49 條可被金管會處分,包括罰鍰、限制業務、撤換負責人甚至停業。
Q3保險公司客服外包合法嗎?▾
合法但要建立委外管控制度,依第三項及金管會「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辦法」規範。
Q4個資被外包公司外洩怎麼辦?▾
向保險公司反映同時向金管會保險局檢舉委外管控失靈,並可依個資法求償。
Q5保險公司內控制度去哪查?▾
內控制度本身不公開,但「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可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閱。
Q6理賠被拖延與內控有關嗎?▾
有。第二項要求建立理賠處理程序,包含時限及覆核機制,拖延可能違反內控規範。
Q7148-3 vs 銀行法 45-1 條差在哪?▾
兩條都規範金融業委外管控,148-3 針對保險業、45-1 針對銀行業,立法體例參考相同。
Q8114 年新增第三項是針對什麼?▾
針對保險業作業委外趨勢,要求對委外事項建立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制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third_paragraph |
|---|---|---|---|
| 規範範圍 | 全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 | 核心業務作業程序(資產、準備金、招攬核保理賠) | 委外作業(114 年新增) |
| 授權辦法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依各核心業務分別訂定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辦法 |
| 保戶關注重點 | 整體合規文化與稽核獨立性 | 理賠時限、核保標準、準備金提存充足性 | 個資保護、外包風險、客戶權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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