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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48-2 條(說明文件及重大訊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2.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3.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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