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8-2 條(說明文件及重大訊息)
- 1.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2.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 3.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8-2 條建立保險業資訊揭露雙軌制:常態公開說明文件供大眾查閱,重大訊息發生時 48 小時內書面報告金管會並主動公開。
Q · 保險公司出大事我怎麼知道?
依保險法第 148-2 條第二項,保險業發生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金管會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常態性資訊則依第一項規定編製說明文件供公開查閱。具體公開內容、時期與方式由金管會於「保險業公開資訊管理辦法」中規定。違反者依保險法第 171-1 條裁罰。
白話解讀
2014年某壽險公司爆出鉅額虧損的消息時,最早知道的是內部人,最晚知道的是保戶。這條就是為了縮短這個時間差而存在的。它要求保險公司做兩件事:第一,平時就要把財務和業務資訊整理成說明文件供大眾查閱,不是你去要才給,是它必須主動放在那裡讓你看。第二,出大事的時候,48小時內必須書面報告金管會,而且要主動公開說明。「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涵蓋範圍很廣:大額投資虧損、負責人被調查、資本適足率驟降、被金管會處分,都算。48小時的意義在於,它不給保險公司時間來「包裝」壞消息。你必須在消息還沒被消化之前就說出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8-2 條為保險業資訊揭露的核心條款,建立雙軌制度:常態性透過法定說明文件公開財務及業務資訊供大眾查閱,例外性透過 48 小時重大訊息揭露機制即時通知消費大眾,並授權金管會訂定具體規範,平衡保險業營業秘密與保戶知情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48-2 條規定什麼?▾
保險業常態揭露說明文件 + 48 小時重大訊息揭露雙軌制
Q2保險公司重大訊息要多久內公開?▾
二日內書面報告金管會並主動公開說明
Q3什麼算保險業的重大訊息?▾
資本適足率低於法定、董事被解任、重大投資虧損、被裁罰等
Q4保險公司公開說明文件在哪查?▾
保險公司官網公開資訊專區、保發中心、金管會保險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常態說明文件 | 重大訊息 |
|---|---|---|
| 揭露時機 | 持續性,依金管會規定時期 | 事件發生後 48 小時內 |
| 揭露形式 | 依規定格式編製,供公開查閱 | 書面報告 + 主動對外說明 |
| 對象 | 一般大眾(公開查閱) | 金管會 + 一般大眾雙軌 |
| 違反後果 | 保險法第 171-1 條罰鍰 | 保險法第 171-1 條罰鍰 + 可能加重監理措施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