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保險業在對資產品質進行評估、提列損失準備、清理逾期放款催收款、轉銷呆帳時,必須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這些制度及程序應該經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後,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具體的內容包括資產評估及分類、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提列政策、放款逾清償期應採取的措施、催收程序的規定、逾期放款催收款變更原放款還款約定及成立和解的程序、授權標準的規定、催收款、轉銷呆帳的會計處理、追索債權及其債權回收的會計處理及可作為會計憑證的證明文件、稽核單位的列管考核重點、內部責任歸屬及獎懲方式。此外,外國保險業可以根據其總公司的授權程序進行相應的辦理,並且需要向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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