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查明放款有無依據法令及保險業規章辦理,如經查明已依放款程序辦理,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保險業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在保險業辦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當即時查明該放款是否依據法令及保險業規章辦理。如果查明該放款是依照相關程序辦理且沒有違法失職的情形,則可以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果發現有違失的情況,則由保險業依據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進行考核處分。如果牽涉到刑責的情況,則移送檢察機關進行相關的調查和偵辦。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法規參考,我們可以得知保險業在辦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和程序要求。透過查明該放款是否依法辦理,可以確保相關的手續和執行是符合法規的。如果確認沒有違法失職的情況,則不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然而,如果發現有違失的情況,保險業需要根據其分層負責和授權情形進行考核處分。如果違法行為涉及到刑事責任,則需要移送檢察機關進行調查和偵辦。 [參考資料]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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