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的處理方式,下面逐條釋義: 1.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這條指出了逾期放款和催收款應該採取積極清理的態度。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放款案件之還款約定,並按董(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者核准。 根據這條,如果經評估後認為債務人的財務和業務狀況還有繼續經營的價值,可以變更原放款案件的還款約定,但需按照董事會規定的授權額度標準獲得有權者的核准。 二、保險業應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 這條要求保險業應按照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和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積極清理逾期放款和催收款。 三、保險業如認為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依董(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斟酌實情,由有權者核准與債務人成立和解,再報(常務)董(理)事會備查。 這條表示如果保險業認為主、從債務人確實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可以根據董事會規定的授權額度標準,斟酌實際情況,經有權者核准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再向(常務)董事會備案。 四、國外債權因國外政府變更外匯法令而無法如期清償者,得專案報經(常務)董(理)事會核准後辦理。 這條指出如果國外債權因國外政府變更外匯法令而無法如期清償,可以提交專案報經(常務)董事會核准後進行處理。 2. 外國保險業得依其總公司授權程序辦理。 這條說明外國保險業可以依據其總公司的授權程序進行處理。 以上解釋來自「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9 條相關法規。根據該條規定的承上,以下舉一個與之相關的範例:假設一家保險業公司在進行逾期放款和催收款清理時,根據法規中的第一款,公司評估了債務人的財務和業務狀況,認為其具有繼續經營價值,因此公司就可以根據董事會規定的授權額度標準,核准變更原放款案件的還款約定。這樣的處理方式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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