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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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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應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並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科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0條,當放款逾期後轉入催收款項目時,應停止計算利息。然而,依照契約規定,仍需繼續進行催收程序。在催收款項目中應將應計利息欄位註明為未收取的利息或作為備忘錄。如果在放款逾期轉入催收前,尚未收回的應計利息,需要連同本金一起轉入催收款科目中。 可參考資料: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可能需參考相關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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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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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應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並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