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債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保險業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保險業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根據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在以下情況下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1. 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的全部或一部分無法收回。 範例:公司A因破產被宣告,其所欠保險公司的債權無法收回。 2.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的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債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保險公司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助益。 範例:保險公司對擔保品進行鑑價後發現其價值極低,或者執行該擔保品所需的費用超過了可受償金額。 3.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的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出價,同時保險公司也無法獲得實益。 範例:保險公司將擔保品進行多次拍賣,但沒有人出價,同時保險公司也無法從這個財產獲得任何實益。 4. 逾清償期兩年,經催收仍未收回。 範例:債務人在逾期兩年後仍未還款,儘管保險公司進行了催收。 以上是根據相關法規及資料針對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所作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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