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以下釋義如下: 1.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的轉銷必須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人(監事)。然而,如果主管機關要求轉銷時,應立即轉銷為呆帳並報告最近一次董事會,同時通知監察人備查。如果董事會休會期間,則可以由常務董事會代為行使權力,並通知監察人,之後再報告董事會備查。 2. 在放款或轉銷呆帳時,涉及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金額以上的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出席且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3. 外國保險業可以按照其總公司授權的程序辦理相關事務。 4.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的轉銷,保險業應遵循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和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別是針對涉及消費大眾權益的重要訊息,需要進行公開處理。 參考資料: -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保險法 -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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