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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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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經董(理)事會之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人(監事)。但經主管機關要求轉銷者,應即轉銷為呆帳,並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及通知監察人備查。董(理)事會休會期間,得由常務董(理)事會代為行使,並通知監察人(監事),再報董(理)事會備查。
  2. 2.前項規定,於放款或轉銷呆帳時,屬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金額以上之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3. 3.外國保險業得依其總公司授權程序辦理。
  4. 4.第二項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保險業應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辦理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以下釋義如下: 1.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的轉銷必須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人(監事)。然而,如果主管機關要求轉銷時,應立即轉銷為呆帳並報告最近一次董事會,同時通知監察人備查。如果董事會休會期間,則可以由常務董事會代為行使權力,並通知監察人,之後再報告董事會備查。 2. 在放款或轉銷呆帳時,涉及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金額以上的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出席且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3. 外國保險業可以按照其總公司授權的程序辦理相關事務。 4.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的轉銷,保險業應遵循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和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別是針對涉及消費大眾權益的重要訊息,需要進行公開處理。 參考資料: -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保險法 -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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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經董(理)事會之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人(監事)。但經主管機關要求轉銷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