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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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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其放款限額額、放款總餘額、放款條件及同類放款對象規定如下: 一、放款限額,指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其中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二;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對同一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三十。 二、所稱放款總餘額,指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其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一點五倍。 三、下列放款不計入本辦法所稱放款限額及放款總餘額內: (一)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規定,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放款。 (二)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之放款,或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四、放款條件包括: (一)利率、擔保品及其估價。 (二)保證人之有無。 (三)貸款期限。 (四)本息償還方式。 五、同類放款對象,係指最近一年內同一保險業、同一放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項下之放款客戶。
  2. 2.保險業對利害關係人之放款須經公司董事會同意者,其出席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席行使表決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的限額、條件和對象。具體規定如下: 1. 放款限額: - 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的2%。 - 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的10%。 - 對同一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的30%。 2. 放款總餘額: - 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的1.5倍。 3. 除去以下放款不計入放款限額和放款總餘額: - 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放款。 - 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人壽保險單為擔保之放款。 4. 放款條件包括利率、擔保品及其估價、保證人之有無、貸款期限和本息償還方式。 5. 同類放款對象指的是最近一年內同一保險業、同一放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項下之放款客戶。 參考資料: -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https://www.ib.gov.tw/ch/home.jsp?id=214&parentpath=0%2C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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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其放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