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的限額、條件和對象。具體規定如下: 1. 放款限額: - 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的2%。 - 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的10%。 - 對同一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的30%。 2. 放款總餘額: - 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的1.5倍。 3. 除去以下放款不計入放款限額和放款總餘額: - 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放款。 - 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人壽保險單為擔保之放款。 4. 放款條件包括利率、擔保品及其估價、保證人之有無、貸款期限和本息償還方式。 5. 同類放款對象指的是最近一年內同一保險業、同一放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項下之放款客戶。 參考資料: -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https://www.ib.gov.tw/ch/home.jsp?id=214&parentpath=0%2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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