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對其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徵取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抵押放款,應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以動產設定抵押者,亦同。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當保險業對其利害關係人依據保險法第146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徵取以不動產為擔保的抵押放款時,應當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同樣地,若是以動產設定抵押,也適用相同規定。根據此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我們可能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但不足以得出正確的詮釋。我們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的法規和判決書以獲得更準確的結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