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2條,有以下幾個重要概念需要釐清: 1. 有利害關係者:指在保險業中具有特定關係的人,主要分為五種情形。例如,保險業負責人或辦理授信的職員的配偶、血親和姻親、以及他們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的企業等。 2. 主要股東:指持有保險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如果是自然人,還要計算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持股。 3. 十足擔保:指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提供的放款餘額,應不高於該擔保品實際鑑估後估價值的一定比例。 4. 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指對同一放款客戶的每筆或累計金額達到一定金額,如新臺幣一億元或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一。 5. 辦理授信之職員:指最終決定該筆放款的人員。 6. 職員:指保險業編制內聘用的全體員工,但不包括保險業務員。 7. 同一利害關係人:指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及與其有利害關係者。 以下是一些相關資料: - 保險業法:保險業法是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項法律,其中包含有關保險業的規定和管理措施。所引用的法條即來自該法律。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負責監管中華民國金融業的機構,其官方網站上提供了大量有關金融業監管的相關資訊和法規。 針對問題中的第一項,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2條,並未提供明確的案例或具體的例子,僅有對相關條款進行了釋義。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無法提供100%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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