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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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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保險業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二、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三、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五、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2. 2.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保險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3. 3.本法所稱十足擔保,指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放款餘額,應不高於放款當時對其提出之擔保品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之一定成數。
  4. 4.本法所稱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指對同一放款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一者。
  5. 5.本辦法所稱辦理授信之職員,係指辦理該筆放款有最後決定權之人員。
  6. 6.本辦法所稱職員,係指保險業編制內聘用(任)之全體員工,但不包括保險業務員。
  7. 7.本辦法所稱同一利害關係人係指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及與其有利害關係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2條,有以下幾個重要概念需要釐清: 1. 有利害關係者:指在保險業中具有特定關係的人,主要分為五種情形。例如,保險業負責人或辦理授信的職員的配偶、血親和姻親、以及他們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的企業等。 2. 主要股東:指持有保險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如果是自然人,還要計算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持股。 3. 十足擔保:指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提供的放款餘額,應不高於該擔保品實際鑑估後估價值的一定比例。 4. 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指對同一放款客戶的每筆或累計金額達到一定金額,如新臺幣一億元或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一。 5. 辦理授信之職員:指最終決定該筆放款的人員。 6. 職員:指保險業編制內聘用的全體員工,但不包括保險業務員。 7. 同一利害關係人:指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及與其有利害關係者。 以下是一些相關資料: - 保險業法:保險業法是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項法律,其中包含有關保險業的規定和管理措施。所引用的法條即來自該法律。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負責監管中華民國金融業的機構,其官方網站上提供了大量有關金融業監管的相關資訊和法規。 針對問題中的第一項,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2條,並未提供明確的案例或具體的例子,僅有對相關條款進行了釋義。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無法提供100%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條文
  • 持有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業已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保險法146-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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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保險業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