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依保險商品之特性分別成立各類保險商品審查會,審查保險業送審之保險商品,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7條,主管機關可以依照保險商品的特性成立不同類型的保險商品審查會,審查保險業所提交的保險商品。當有需要時,主管機關甚至可以委託專業機構來進行審查。這個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保險商品符合相應的法規和要求,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具體的審查程序和標準應根據相關的法規及主管機關的要求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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