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應邀出(列)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構召開之保險商品審查會,應指派至少一人熟諳該保險商品之經理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列)席。出(列)席人員於審查會議前,應詳閱會議資料;於審查會議後,應將重大爭議及主要結論,向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提出書面報告,並陳報總經理核閱。
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8 條」的規定,保險業在受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構邀請召開的保險商品審查會上,應派遣至少一名熟悉該保險商品的經理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席。出席人員在會議前應詳細閱讀會議資料,在會議後應向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提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重大爭議和主要結論,并將該報告提交給總經理核閱。 依據監理資料室公告之保險業理賠擬議會會議記錄,保險公司A在審查其新開發的汽車保險商品時,代表該商品的經理級以上人員出席了審查會議。出席人員在會議前詳閱了相關的商品報告與資料,並在會議後向評議小組提交了有關該商品的重大爭議和主要結論的書面報告,該報告經總經理核閱後才正式提交給保險公司進行商品審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