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其情節輕重,得限制保險業一年以下不得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准或辦理備查保險商品,並公告之。但配合相關法令修正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遭主管機關停止銷售保險商品仍予銷售。 二、遭主管機關限制其簽署資格仍予簽署。 三、最近一年內保險商品有三次以上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但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節輕微,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最近一年內保險業之所有簽署人員為該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累積記點達十點以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