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法條:保險業法第 79 條 (107.01.31) 1. 核准指保險業應將保險商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備查指保險商品無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得逕行銷售,但需於開始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資料,送交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備查。 範例:某保險公司開發了一項新的保險商品,他們必須根據保險業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程序。如果該商品需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則保險公司必須將申請文件提交給主管機關並等待核准後才能開始銷售。如果該商品無需核准,則保險公司可以直接開始銷售,但仍需在開始銷售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資料給主管機關供備查。 2. 主管機關應自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個工作日內核復,並應於七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准駁之決定。 範例:如果保險公司申請的保險商品需要經過核准,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文件後應在四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復,並在七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准駁或否決的決定。 3.如果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駁回後,保險公司在三十個工作日內重新提交申請,則主管機關應在二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復,並在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准駁或否決的決定,這個規定不適用於前項的情況。 範例:如果保險公司的保險商品申請被主管機關駁回,保險公司在三十個工作日內重新提交申請,則主管機關應在二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復,並在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准駁或否決的決定。這個規定不適用於一般的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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