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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商品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審查程序。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准:指保險業應將保險商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二、備查:指保險商品無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得逕行銷售。但保險業應於開始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資料,送交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備查。
  2.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商品,主管機關應自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個工作日內核復,並應於七十五個工作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3. 第一項第一款之保險商品,屬保險業經主管機關駁回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再次送審者,主管機關應自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二十五個工作日內核復,並應於四十五個工作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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