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6條,保險業在銷售以下財產保險商品前,必須將其申請送交主管機關核准。不過,如果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則不適用此限制。其中,以下情況的保險商品需要經過核准才能銷售:一、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超過三年的保險商品;二、被認定為新型態個人保險商品的保險商品。新型態保險商品的認定標準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個人保險指的是以自然人作為要保人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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