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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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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數位保險公司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應申請主管機關准,始得銷售。
  2. 2.保險銷售前項保險商品,不得違反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四項規定。
  3. 3.第一項之保險商品,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釐訂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的第16-1條,保險公司如欲銷售純網路財產保險商品,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同樣地,對於其他保險業銷售前的保險商品,也需要向主管機關進行核准。此外,如果核准後的保險商品需要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的訂定,則同樣需要向主管機關再次申請核准。唯有在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才不需要再次核准。 根據「金管局保險局保險商品審查核准操作要點」,該操作要點依據「保險法第47條第4項」制定,並於2020年8月31日最新修訂。該操作要點中包含了保險商品核准的流程、申請文件的內容和格式、申請所需文件的附上及評估流程等相關資訊。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保險商品在銷售前已經經過適當的審查和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欲銷售一款新的保險商品,該公司需要按照金管局保險局的操作要點,將相關申請文件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核准。主管機關會根據相關法規和準則,對該保險商品進行評估和審查,確保其符合法律要求和消費者保護的標準。一旦主管機關核准了該保險商品,該保險公司才可以開始銷售該商品。如果該商品在核准後需要進行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的修改,該公司需要再次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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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6-1 條規定:「數位保險公司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保險業銷售前項保險商品,不得違反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