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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1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數位保險公司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應申請主管機關准,始得銷售。
  2. 保險銷售前項保險商品,不得違反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四項規定。
  3. 第一項之保險商品,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釐訂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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