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的第16-1條,保險公司如欲銷售純網路財產保險商品,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同樣地,對於其他保險業銷售前的保險商品,也需要向主管機關進行核准。此外,如果核准後的保險商品需要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的訂定,則同樣需要向主管機關再次申請核准。唯有在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才不需要再次核准。 根據「金管局保險局保險商品審查核准操作要點」,該操作要點依據「保險法第47條第4項」制定,並於2020年8月31日最新修訂。該操作要點中包含了保險商品核准的流程、申請文件的內容和格式、申請所需文件的附上及評估流程等相關資訊。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保險商品在銷售前已經經過適當的審查和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欲銷售一款新的保險商品,該公司需要按照金管局保險局的操作要點,將相關申請文件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核准。主管機關會根據相關法規和準則,對該保險商品進行評估和審查,確保其符合法律要求和消費者保護的標準。一旦主管機關核准了該保險商品,該保險公司才可以開始銷售該商品。如果該商品在核准後需要進行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的修改,該公司需要再次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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