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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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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達一定比例之保險公司,為數位保險公司。
  2. 2.前項所稱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指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且與現有保險商品或服務有顯著性差異,並能有效提高服務效率、降低成本、提升消費者權益、增進消費者體驗或推動普惠金融之保險商品或服務。
  3. 3.第一項一定比例之計算標準,由主管機關參酌市場發展情形定之。
  4. 4.數位保險公司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自主管機關准銷售、試辦或創新實驗之日起一定期間內,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其他保險公司不得申請或辦理相同保險商品或服務。
  5. 5.前項一定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數位保險公司得檢附合理說明,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六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6. 6.第四項所定核准,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與審查程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1條,純網路保險公司是指利用網路或其他形式的電子傳送管道,向客戶銷售保險商品的公司。其中,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限定在銷售創新型保險商品,而純網路人身保險公司的業務限定在銷售保障型保險商品。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規範純網路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楚地了解該公司所提供的保險商品類型。純網路保險公司的特點是利用網路進行銷售,因此其業務範圍的限制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和確保保險市場的穩定運作。 參考資料: -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法源資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31

  • 所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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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費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參酌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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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1 條規定:「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達一定比例之保險公司,為數位保險公司。前項所稱創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