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7條第一款規定了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能銷售的人身保險商品類別。這些類別包括: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的年金保險商品、應提存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型態的保險商品以及經主管機關通知變更審查方式的保險商品。但如果主管機關有另外的規定,則這些限制不適用。 範例: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想要銷售一款新型態的保險商品,該公司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核准後才能開始銷售這款產品。 2. 第17條第二款規定了新型態保險商品的認定標準。根據此款規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負責制定新型態保險商品的認定標準,並將標準提交主管機關核定。 範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根據市場需求和保險業的發展趨勢,制定了一套新型態保險商品的認定標準,並提交主管機關審查並核定。這些認定標準將用於確定哪些保險商品可以被視為新型態保險商品,從而需要按照第一款規定進行核准才能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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